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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矿业交易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8-01-16 10:16

第一章     总则

 土地矿业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为确保土地矿业交易市场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粤国土资法规[2010]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土地矿业交易应当遵守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业务。

第二章土地矿业权交易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需提供资料:

1、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委托书;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3、建设用地红线图;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5、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二).土地矿业权网上交易需提供资料:

     1、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委托书: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矿业权出让方案;

     3、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价评估报告;

     4、矿区范围坐标及地理位置情况表;

     5、矿业权出让合同样本。

(三).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等委托挂牌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使用权交易委托协议书;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予入市转让的批准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

     4、地上建筑物产权证明;

     5、规划部门出具的转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地块分割转让的还需提供经国土及规划部门核准的分割红线图、宗地图及分割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6、地块开发利用现状及暇疵说明;

     7、保证交易标的不存在权属争议、经济纠纷及未被查封的责任承诺书;

     8、转让方为国有企业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具同意转让的文件;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让文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提交关于转让交易标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议;

     9、转让方为企业的,需提交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委托人为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需提交经年检有效的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人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1、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

     12、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13、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四).矿业权挂牌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1、矿业权挂牌转让交易委托书;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入市转让的批准文件;

     3、矿区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价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

     6、安全生产许可证;

     7、采矿许可证。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公告时间不少于20天,网上报价、竞价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联合竞买要求:联合申请竞买的,联合竞买人在提交竞买申请材料时,须提交一份联合竞买申请书和协议,协议主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业务、参与竞买的代表人、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等。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可先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矿业权出让合同》,并以新公司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登记发证手续,不能按联合申请人各自出资比例分割办证。

(七)竞买人应当提前交纳竞买保证金以确保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账,超过到账截止时间的保证金,网上交易系统将不予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八)竞买人申购不同的竞买标的产生不同的保证金账号,竞买人须向每个保证金账号及时交纳足额保证金后,系统才会给竞买人颁发竞买相应竞买标的的竞买资格。

(九)在挂牌截止事,竞买人必须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十)竞买人提交的资信证明,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不含贷款意向书。

(十一)采用网上挂牌交易系统电脑化全封闭运行,实现对办理的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信息全流程保密。

(十二)业务办理人员对办理业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符合政策规定、手续资料齐全的,应明确给予答复和办理,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和提供必要资料、表格。

(十三)服务对象前来中心办事时,接待人员履行首问责任制度,实行对首问人提出事项跟踪到底。首问人是指第一个接待群众来电、来访、办事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挂牌交易信息发布

(一)交易机构对准予网上挂牌出让、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的交易公告、交易须知、交易宗地或矿业权相关信息通过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潮州日报》等媒体同步发布。

      网上挂牌交易公告可以是单宗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交易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交易的联合公告。

(二)挂牌交易公告应当至少在网上交易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网上交易公告。网上报价、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网上挂牌交易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影响宗地或矿业权价格的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交易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交易活动相应顺延。

 

 第三节挂牌交易结果信息公示

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与矿业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公告。

 

                     第三章 网上交易程序

                   第一节委托和信息发布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持以下资料委托省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购买活动:

 1.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委托书;

 2.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购买的批文;

 3.委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的国有单位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持以下资料委托省级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耕地储备指标购买活动:

 1.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委托书;

 2.当地市人民政府同意购买耕地储备指标的批文;

 3.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4.委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公告,应通过广东省和广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省级交易机构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同步发布。

(四)网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耕地储备指标标的的编号、面积、起始价、减幅;

 3.竞买人资格要求;

 4.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5.交易的时间;

 6.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的方法;

 7.交纳竞卖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五)保证金数额按照公告交易数量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价格最低标准乘积的百分之一确定。

(六)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期限为20天。

(七)在购买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符合网上交易公告中明确的资格条件,均可参与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网上申请

(一)竞买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到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按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竞卖人须凭有效的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才能参与网上交易活动。

(二)CA数字证书超过有效期或名称等发生变更的,竞卖人应及时到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按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竞卖人仍应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竞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密码,凡通过竞卖人CA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符合竞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经过竞卖人的合法授权,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卖人自行承担。

(四)通过省级交易机构发布的耕地储备指标购买公告,持有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储备指标的单位(含通过开发获取耕地储备指标的社会投资者)可以报名出售,并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上传下列资料:

 1.耕地储备指标出售申请书;

 2.人民政府同意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批文及市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指标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的文件;

 3.竞卖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缴交保证金证明。

(五)竞卖人在系统提交了网上竞价申请,视为认可网上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对相关条款并无异议。

(六)提交竞价申请后,竞卖人获得网上交易系统随机分配的竞卖保证金流水号,

凭此流水号按网上交易公告规定数额缴交竞卖保证金。竞卖人竞卖多个耕地储备指标的,应根据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要求分别缴交相应的竞卖保证金。

(七)竞卖保证金的缴交时间以实际到达竞卖保证金账户的时间为准。缴交保证金后,竞买人在系统获得竞价权限。

(八)竞卖保证金和支付耕地储备指标成交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节网上竞价

(一)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应在网上交易系统上以限时竞价方式进行,限时竞价开始时间以公告内容为准。

(二)出售耕地储备指标的竞卖人,按下列规则进行网上报价:

   1.按公告时间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竞价。

   2.初次报价不得高于公告最高价。

   3.报价以递减价方式进行,同一竞卖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

   4.报价未达到交易最低价时,每次递减幅度不小于公告规定的递减幅度;报价达到或低于最低价时,以最低价为本次报价。

   5.报价高于公告最高价和低于交易最低价的为无效报价,系统自动不予接受。

   6.符合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三)网上交易系统以5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出价,网上交易系统从接受新的出价时起再开始倒计时5分钟;5分钟倒计时结束,系统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按成交确认规则显示竞价结果。

 

                        第四节成交确认

(一)网上公开竞价按以下方式确定竞卖成交:

1.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竞卖人,且报价不高于公告最高价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2.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的,允许多次报价,报价最低者取得成交资格;报价相同且高于按《暂时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由先报价者获得成交资格。

3.在规定期限内有两个以上竞卖人且报价均为按照《暂时办法》确定的交易最低价的,则由网上交易系统自动以摇号方式确定成交方。

(二)竞得人应在网上公开竞价成交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从网上交易系统上打印《竞价结果通知书》,并在竞得人栏签名、盖章,持有关资料原件与省级交易机构签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五节结果公布

(一)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省级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具体信息在广东省和广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省级交易机构电子显示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应公布的内容包括:

    1.竞得人的名称;

2.成交时间、地点;

3.竞得的耕地储备指标标的的编号、面积、成交价;

4.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二)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省级交易机构提出,省级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答复。指标交易机构经调查认为指标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成交结果无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签订书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

                  

                    第六节其他规则

(一)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二)耕地储备指标竞卖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未竞得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于网上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利息在结息日按规定退还。

(三)在交易公告期限内,无符合条件单位报名的,省级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本次交易中止。

     委托单位申请终止交易的,省级交易机构应当公告本次交易终止。

(四)交易中止期间,省级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启动交易程序,中止满一年没有重新启动交易的,应当公告交易终止。

(五)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公告发出后,在有关单位报名并报价后,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出修改或终止交易程序。

(六)因竞卖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卖人自行承担,网上交易活动不中止。

(七)省级交易机构应采取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相结合的办法保存耕地储备指标网上交易电子竞价数据,建立电子竞价档案,提供历史数据查询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一)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当事人应依法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活动。

(二)耕地储备指标成交结果,除因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受让方和转让方必须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将其列入不良信誉记录名单,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得参与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活动。

(三)省级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电子竞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意向竞价方和竞价方的名称、联系方式等),承担保密责任。

(四)网上竞价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责任监控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当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2.必须妥善保管系统登录密码及数字证书。

3.在非竞价(报价)期间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

竞价(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4.应当定时对网上交易系统数据进行备份,禁止删除日志数据。

5.在网上竞价交易活动中,从网上报价期开始至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应当由监察人员对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