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的通知
潮府〔2015〕 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 11月 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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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体制,实现公共资源由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根据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粤机编〔2012〕
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管理和监督,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指导、管办分离,集中交
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采取“一委一中
心”模式(“一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一中心”
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决策领导、统一交易平台、统
一监督管理。
市府办、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监察、
审计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公
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
易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行
使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研究制定
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
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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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公共资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
共资源交易具体规划和制度;对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按职
责分工转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以
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本行业项
目的招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等交易活动。
(二)拟定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范。
(三)办理相关审批、备案业务。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评审专家库,培训、考核和管理
评审专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使用。
(五)依法查处所监督项目的违规行为。
(六)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出现的新
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协助更新《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六条监察部门依法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和重大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金进行监
管。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金进行审
计。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各类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
市场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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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
操作规程,拟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
度。
(二)承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数据系统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四)检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
(五)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监管平台,对交易
各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有义务进行纠正和指正,对违法违纪问题
有义务进行阻止,及时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
法违规交易行为。
(七)建立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收集、存储
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八)见证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整理、
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备查。
(九)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
管,协助处理交易投诉;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筛选入库专家,建立健全
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信誉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并
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审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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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依法独立评审,不受干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
察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审委
员会成员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代理市场准入和
退出机制,组织、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机构信息库,
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代理
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
动,平等竞争。
第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注重运用信息化等科技
手段,结合有形要素市场电子监察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维护和使用公共资源各类基础数据库,包括企业诚
信库、供应商库、商品行情库、代理机构信息库等,统筹、规划
市本级公共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构建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的业
务审批与监管系统、业务操作系统、小额项目电子交易系统;搭
建交易信息化预警监测系统,推广网上投标报名、招标文件网上
下载、投标文件网上备案、资格后审和电子化评审,实行网上交
易,进一步改善交易方式,提高效率。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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