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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5-12-18 11:17

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交易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潮州市国有(集体)资产处置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资产)转让的网上交易竞价行为,促进国有(集体)产权合法有序流转,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交易”,是指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采用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发布产权转让信息,以网上竞价的方式公开竞价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委托人,是指依法拥有标的处置权并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主体,可以是标的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也可以是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的代理人。
本规则所称的竞买人,是指拟通过交易系统以公开竞价方式受让或承租标的,向交易中心提交了《竞价申请书》并按要求交纳竞价保证金,取得参与竞价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的竞得人,是指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并最终竞得交易标的的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的竞价保证金,是竞买人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参与交易标的网上竞价交易活动的经济担保。
本规则所称的网上竞价,是指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在标的报价期限内随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参与标的的报价。
本规则所称的“网上竞价须知”,是指有必要向竞买人说明的注意事项。
网上交易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资格确认、网上竞价、成交确认等程序。
第三条 网上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网上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通过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让国有(集体)产权,采取网上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的日常管理,提供全市统一的产权网上交易服务。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委托人选择网上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国有(集体)产权和实物资产转让或出租的,应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交易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中心对交易标的准确性(包括标的真伪)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交易中心对委托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同委托人制作并确认《网上竞价公告》、《网上竞价须知》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
《网上竞价公告》、《网上竞价须知》中应写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竞价方式、竞价时间、竞价起始价、增价幅度、竞价保证金缴纳及退还时间、结算交割、违约责任等,涉及到优先权的,还应注明具体行权方式。
第八条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经交易中心审核发布,并在《潮州日报》和交易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产权交易项目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产权交易网上竞价公告及须知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在参加网上交易前,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或其授权办理点申请办理数字证书(如已有有效CA数字证书的无需重新申请)。申请人丢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或其授权办理点重新申领。
第十一条 办理了数字证书的申请人,须在网上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后,才能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等相关交易文件。申请人对网上交易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申请人对交易标的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标的现状无异议。
第十三条 交易系统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书面、邮寄、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口头等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确定参加网上交易活动和办理了数字证书后,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向交易系统递交竞买申请以获得竞买申请编号,并凭此竞买申请编号向指定的竞买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
第十五条 竞价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并交换到网上交易系统数据库时间为准,交易系统在竞价保证金确认到账之后,赋予竞买人与竞买申请编号相对应的网上交易竞价权限并确认竞价资格。
第四章 网上竞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网上报价和网上限时竞价报价规则为:
(一)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二)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三)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交易系统公布的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增价幅度或以上;
(五)竞买人可按增价幅度的整数倍自行报价。
(六)报价时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符合相关条件的报价,交易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通过交易系统公布。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十八条 网上竞价的起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
(一)无有效报价的,交易不成交,交易系统自动终止该项目的网上交易活动;
(二)有竞买人报价,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1、只有一个有效竞买人,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报价且不低于交易底价的,当前报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当前报价低于交易底价的,交易不成交,交易系统自动终止该项目的网上交易活动;
2、有一个以上有效竞买人,且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报价,系统默认有效竞买人全体进入网上限时竞价,通过网上限时竞价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
网上限时竞价,以当前最高报价为起始价进行。
第二十条 网上限时竞价时间: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自动顺延5分钟,进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共10分钟)。其中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为竞买人准备时间,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后顺延的5分钟为限时竞价倒计时时间。
第二十一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一)竞买人需在5分钟倒计时时间内提交报价(报价规则按本规则第十六条执行);
(二)如倒计时内任一时刻有竞买人提交新报价,限时竞价倒计时即时顺延5分钟,所有竞买人开始新一轮竞价,直至无人报价为止;
(三)倒计时结束前1分钟,系统会出现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如无人报价,交易系统会在倒计时结束后自动关闭报价通道,并确认交易系统当前接受的报价为最高报价。
第二十二条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入选人:
(一)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无有效报价的,以网上报价阶段截止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二)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有有效报价的,以网上限时竞价阶段截止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入选人。
最终报价低于交易底价的,交易不成交,交易系统自动终止该项目的网上交易活动。
网上限时竞价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显示当前最高报价。最终报价以网上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系统将自动将竞价信息生成竞价记录供竞买人查阅。竞价结束后,网上竞价交易系统会自动向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发出成交提示并向竞得入选人颁发《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有优先受让权人参与竞价的,交易系统的设置应确保优先受让权人行使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易中的竞价时间段、应价时间、增价幅度、保留底价等的设置,由交易中心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与委托人确定。
第二十五条 网上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交易活动中止或终止:
(一)交易标的存在权属纠纷的;
(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三)其他经财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确认应当中止或终止的;
(四)交易系统故障、网络系统故障、非法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竞价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段或应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七)交易中心认为应当依法中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网上交易被中止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按原公告渠道予以公告。中止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中止期间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暂不予退还。网上交易中止的情形消除后,重新组织网上交易,该项网上交易在中止前已取得竞价资格的竞买人之间进行。
五个工作日内导致网上交易中止的情形无法消除的,该项网上交易终止,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不计息)原途径退还缴款人账户。
第五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八条 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竞得入选人《竞价申请书》、《保证金缴纳通知书》、《竞价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及交易文件中要求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到交易中心办理资格审核。审查通过的,交易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审查发现竞得入选人不具备竞买资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上级部门批准确认,此次网上交易不成交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竞得入选人资格确认后,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成交结果。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竞价公告、竞价须知和交易文件规定的方式处置。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不存在不予退回情形的,在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不计息)原途径退还缴款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交易活动结束后,委托人和竞得人须按规定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三十条 《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应按交易文件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资料与委托人签订交易合同,支付成交价款、缴纳税费和办理相关交割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系统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竞买人应对其数字证书安全负责,并妥善保管密码和数字证书,任何使用竞买人数字证书登录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和不受侵犯,若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信息。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拒绝接受网上交易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竞得人拒绝接受网上交易结果,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网上交易结果无效,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给委托人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违规方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交易双方有违法行为的,则自行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竞买人被确定为竞得人后,未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签领《成交确认书》或未与委托人签订标的交易合同的;
(二)不按所提交的竞买申请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引起出让纠纷的;
(三) 竞买人与委托人或竞买人之间串通竞价,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 竞买人对委托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网上竞价公正性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规定的竞买行为。
交易中心为委托人与竞买人提供交易服务,但对委托人或竞买人的任何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上交易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或泄露与竞买人和交易系统有关保密信息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与竞得人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国有(集体)产权网上交易活动,其它产权网上交易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交易中心或财政、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报潮州市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潮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